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推进重点工作落实,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应当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坚持部党组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部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财务审计工作的部领导担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部办公厅、规划司、财务司、科技司、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部财务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听取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部人事教育司提出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审计计划审议稿;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部党组审定。
第十二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推动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工作落实等情况,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五)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等;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以往审计以及巡视、巡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依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具体包括:开展审前沟通,确定审计重点,配置审计资源,组织成立审计组。现场审计工作由审计组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组成。审计组组长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轮流担任,主要负责指导开展现场审计,审核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
实施审计的第三方机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对于保密资质较高的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保密法有关规定要求,具备与承担工作相符的保密能力。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同一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统一出具审计报告和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现场审计前,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以及巡视、巡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后,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审计初步意见和相关情况,并根据反馈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应当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审计组应当针对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做出必要的修改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对审计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代拟稿)。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提出审计决定(代拟稿)。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代拟稿)会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后,报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
部财务司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部财务司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部人事教育司。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遵守审计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规依法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界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直接违反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是否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全面从严治党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应当将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联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对整改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推诿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部所属各单位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工信部财〔2011〕5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