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积极接受群众监督,使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防止违规、违纪、违法及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招标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严格程序,集体把关,强化监督,依法办事。
第二条 公开、公平、公正,讲求诚信,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条 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省开支,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第三号令》第七条规定,下列项目属于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应进入北京建筑市场或政府集体采购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I, 2, 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 国家有关部门及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它集中招标采购项目。
第五条 除第四条列举的项目之外,下列项目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
1. 基建项目附属工程、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造、校园治理、改扩建等项目单项工程在功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含设备及主材招标价值);
2. 工程建设物资材料采购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仪器设备采购:单台设备在10万元以上、多项设备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大宗物资采购批量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有分管基建、后勤、设备、科研、教学、学生、财务、审计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主要负责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及管理办法的制定,年度招标工作计划的确定,处理招标工作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 在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立基本建设招标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园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校园规划与建设、后勤管理、财务、审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工程材料等招标工作。
第八条 在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立修购项目招标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后勤管理、校园规划与建设、财务、审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经济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房屋修缮及基础设施改造与校园环境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工程材料等招标工作。
第九条 在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立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小组。组长由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物资设备管理、教学管理、财务、审计、后勤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经济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校内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十条 在招标领导小组下,设立大宗物资(如行政办公用品、家具、学生军训服装、学生体育运动服装、学生床上用品等)采购招标小组组长相应由分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应的分管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小组要有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参加。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主管单位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招标小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 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入围资格要选用有资质等级的和信誉好的企业或施工队伍;
2. 负责组织招标项目调研、考察、开标、询标、评标、决标、验收、监督等工作;
3. 按程序决定中标单位;
4. 受理市招标办在项目招标中提交学校处理的有关问题。
第五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参与政府招标机构组织的招标或校内组织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由不特定的投标者报名参与竞争的招标;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校内组织的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约请三个以上投标单位参与竞争的招标,由校内有关部门分别推荐;
第十五条 询价议标:对少数供应厂家、商家和工程施工单位进行询价比较、谈判和审议,以确保质量价格优势,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询价议标方式:
1. 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2. 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地域环境限制的;
3. 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4. 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 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六章 招标工作的准备
第十六条 用户单位和有关部门在物资采购或工程建设任务立项和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进行技术论证,明确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仪器设备要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申请表》(附件一)报送承担相关任务的职能部门,并配合进行市场调查。
第十七条 承担招标任务的职能部门接到招标申请后,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内容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
1. 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地点、设计任务书、招标办法、招标起止日期、招标须知等;
2. 工程施工的招标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预算(标底)或实物工程量清单等编制工作,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质量与工期要求、材料供应方式、投标须知、招标办法、报价格式、投标起止日期、开标日期、工程量与单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3. 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及主要材料采购的招标,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投资概算,确定设备的数量、品牌、档次、技术要求、参数,填报各项单价与总价、投标起止日期、工程量与单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尽可能统一报价格式,以提高可比性。
第十八条 招标信息的发布,视招标报名情况择优初选4-6家投标企业,除特殊情况外,最低不得少于3家。
第十九条 根据招标内容和需要,发放招标文件、图纸、资料,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招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进行广泛的调查与考察,必要时对生产厂家、施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走访,充分了解投标方的资质与信誉、业绩与能力、服务与承诺对材料设备的招标须对其品牌、性能、指标、质量、价格及进口、合资、国产设备的差异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将需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材料的品牌、指标、技术性能、技术资料、数量、规格等相关文件不少于10个工作日前送交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以便进行招标技术准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人员要认真遵守招标原则。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标底和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它招标秘密。更要杜绝与投标方串通及围标现象的发生。
第七章 开标、评标与决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
1. 开标会由招标小组组织并主持,核查标书的密封、印章及标书的完整性并整理评标材料。需事先开标的必须有三人以上到场,在学校纪监部门监督下进行。
2. 做好开标的原始纪录,唱标、录标、监标人员应当场在标录单上签字。
3. 结合招标文件,认真做好标书审查工作,分析投标单位对招标的响应程度。
第二十三条 评标。
1. 评标一般分为商务评标、技术评标;
2. 评标方法包括经济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政策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
4. 在评标开始前确定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有关原则一经讨论通过,不能在评标过程中更改。评标过程中对于文件中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进行澄清,但澄清只能在投标文件的范围内,对实质性的问题,如投标价格、重要的技术参数和指标等问题不能澄清;
5. 对技术含量较高的设计项目和专业性很强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应邀请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四条 决标。
招标小组根据招标的不同内容,决标工作应对投标单位相关指标(如企业的资质、资信、社会信誉、以往业绩、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质量承诺与保证措施、工期、保修年限以及产品性能、相关技术指标差异、售后服务、使用特点与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充分评比后遵循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决标。决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中标单位以招标小组2/3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
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八章 招标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凡招标小组确认的中标单位,由招标项目所属管理部门负责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招标结果备案书》(附件二),由招标小组组长签字,抄送财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同时及时将招标会议纪要和决标文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凡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主管部门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附件三)或《设备物资采购廉政协议书》(附件四)有关人员不得接受投标方的任何礼品、礼金及参加有碍公务的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招标确定的中标价如遇变动,主管职能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招标小组汇报,并说明其原因。
第二十九条 没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因特殊情况而不能全面执行招标程序的,可采取招标小组集体议标等变通方式进行决标,但必须经过相应的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其它程序不可减少。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各招标小组,负责对招标工作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监督(不参加决标投票)如符合本办法,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项目招标结果备案书》上签字说明,否则就不予签字,招标结果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投资的项目。学校所属的其它法人和直属、附属等单位利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的本办法中所列举的工程与采购项目,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学校有关招标小组招标,并将招标结果报送财务、审计、纪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不在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等均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而给学校(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按相关党纪政纪条规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