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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项目主审负责制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5-1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项目主审在审计项目过程中的管理职责,确保审计项目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所有财务审计项目。

第三条审计项目实行主审负责制,项目主审对审计项目整体工作质量及项目组审计结论负责。

第四条项目主审全面计划、安排、管理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准备、实施、报告各阶段工作,有效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控制审计风险,保证审计质量。

第五条项目主审通过有效的计划和组织,使审计工作进度按预定计划完成,如因情况变化,需要延长或缩短审计计划时间,需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审计准备阶段

第六条每年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及学校安排确定审计任务后,由审计处处务会确定项目主审及项目组成员,项目主审对项目组成员的构成有建议权。

第七条项目主审负责起草、下达《审计通知书》及《审计前期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告知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准备并提供相关审计资料。

第八条准备审计进点会:项目主审根据审计目标统筹安排准备工作,召集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九条审计方案:项目主审负责拟定项目整体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主要包括: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时间进度、人员分工等。

第十条项目主审负责主持召集审计准备会,讨论确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程序和重点,强调职责分工和进度控制。

第十一条项目主审负责牵头向学校相关部门(如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等)请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审计实施阶段

第十二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项目主审应负责与被审计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充分争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有效配合。

协调沟通工作具体包括:及时了解项目组成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被审计单位协调或配合解决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联系人及相关人员沟通,协调或要求被审计单位配合项目组完成工作,对于自身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项目主审应及时向主管处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项目主审应严格按计划控制工作进度,每周固定组织召开一次审计组讨论会,了解项目组成员工作进度,讨论解决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无法按计划完成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讨论形成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形成审计小结,阶段性成果向主管处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项目主审对审计实施阶段审计质量控制负直接责任。项目主审应当综合考虑各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工作内容等因素,以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项目主审审计实施阶段质量控制工作包括:项目主审应对项目组成员工作底稿的编制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对审计中的重大发现,项目主审必须进行复核,以充分确认,并经审计组讨论后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审计程序,扩大审计范围。对审计程序中与实际不符的部分进行适当的修改。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项目主审向主管处领导请示后组织进行。

 

第四章审计报告阶段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完成后,项目主审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审定稿,负责完成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时,由项目主审对审核人员进行沟通与解释,对于报告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由项目主审组织项目组成员完成。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主审负责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项目主审应在进一步核实情况后作必要的修改,并提交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正式定稿后,由项目主审负责报送相关领导审签,将报告送达相关部门(个人)。

 

第五章审计后续阶段

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主审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审计档案资料,并交档案管理员归档。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需要进行后续审计的,由项目主审负责组织开展,出具、下达《后续审计通知书》,组织项目组成员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并出具后续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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