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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航审字〔2017〕1号)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06-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发挥内部审计在维护学校经济管理秩序中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工信部财〔201529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等与经济资源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处,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校长负责。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采取审计处自审和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校级领导(简称主管领导)协助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主管领导在审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 推动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 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
3. 审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4. 督促内部审计意见的执行;
5. 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6. 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内部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审计处处长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参与有关内部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的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不断参加相关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章    审计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 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
2.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3. 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 学校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各阶段投资控制管理情况,以及一定金额以上修缮类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5.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6. 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7.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8. 学校校长或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适时研究制定或修订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长和主管领导报告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处每年应当向校长和主管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经济案件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审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 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2.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3. 对内部审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询或函询,并调取有关证明材料;
4.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5. 组织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6.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并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7.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9. 监督检查经校长或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校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校长授权,审计处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经校长或主管领导授权,审计处可在学校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征询纪检、组织、财务等部门从纪律审查、干部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工作需求提出的审计工作重点建议,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临时审计工作,由校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校长或主管领导认为需要紧急审计的事项除外。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可由内部审计人员独立组成,也可由内部审计人员与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单位有关人员联合组成。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方案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计时间时,应经审计处处长批准。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审计组应重新核定相关审计证据,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结论重新取证,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审计意见书,送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将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至有关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后,应结合本部门职能,合理利用审计结果,及时向审计处书面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的建议、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送审计处。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之日起7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审计处将异议报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组织研究后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
在异议处理期间,原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照常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内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责任制,被审计单位是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是整改督促主体,审计处是整改跟踪检查主体,监察部门是整改落实再监督主体。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由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建议:
1.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4.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 拒不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的;
7.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 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 泄露审计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学校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审计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航审字〔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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