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处、资产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工程审计的效率,使工程审计工作更加规范、有效,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北航审字[2010]2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中修与环境治理工程管理办法》(北航后字[2003]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对学校工程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做进一步的明确。
工程送审资料是审计人员开始审计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应准确反映工程实际,能保证依据其可以进行工程造价的准确计量,同时也便于审计人员复核(复核资料中反映的工程情况与实际是否相符)。为此,为了保证工程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中应注重收集和整理有关工程资料,在送审工程结算资料时,其送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报审表(详见附件1);
2.工程结算书(建设单位有审减金额时,应提供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确认并由施工单位按照审核结果调整后的工程结算书,同时提供施工单位原始送审结算书。具体格式、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2);
3.合同及补充协议;
4.招标备案书或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含招标图纸或包含必要的技术指标并可进行计量的招标示意图);
6.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变更单(含相应图纸),合同内未施工项目情况说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7.投标文件;
8.竣工图纸或可以反映工程现状的竣工平面示意图,图纸中必须有可用于工程造价计量的尺寸和技术指标,并应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签字确定;
9.暂估价认价单,经招标认价的,同时应附相应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招标备案书,经比价认价的附比价备案书;
10.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验收单;
11.工程建设情况详细说明(由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
12.工程结算书电子文件(可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
另,关于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结算事宜说明如下:
1.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原有招标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不做调整。但当原有招标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依据变化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计量和调整原则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上只调整变化部分费用,原招标条件下的内容及相应费用不做调整。
2.固定单价合同是指一定招标条件下,合同工程量为暂定量,合同单价固定不变。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依据工程竣工图纸重新计量工程量,并按照合同单价进行工程结算价款的计算。由于工程量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所以不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费用单独计算的问题。同时,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原则上只存在合同项目工程量的调整,合同项目不应存在增减。
以上工程结算事宜,希望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合同中进行必要的约定和明示,也希望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在报送工程送审资料时严格执行,保证送审的结算资料一次合格,减少后续补充资料现象的发生,提高学校工程结算审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