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顺利、有序、高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3]80号)、《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1]2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的具有专门用途、专项核算和管理的资金及其配套资金,包括“211工程”专项资金、“985工程”专项资金、型号工程研制保障条件建设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我校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国家和学校对专项项目投入政策的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专项项目执行终结,在申请评估、验收前必须接受审计,审计报告将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财务审计项目,由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无归口管理部门的,由专项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委托。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建设、发展的要求和专项项目建设情况,在每年年末向审计部门提供下一年度验收项目计划。
第八条 审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提供的验收项目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审计计划(以下简称项目审计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审计计划需调整的,由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协商审计部门。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审计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专项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
(二) 各项收支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 专项项目建设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有效;
(四) 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五) 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六) 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复预算执行;
(七)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八) 设备、图书、软件、大宗物资采购,建设项目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九) 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情况;
(十) 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期间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 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二) 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三) 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结果备案书;采购合同、协议等;
(四) 专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报告等;
(五) 经过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核实后的项目设备概算执行情况审核表;
(六) 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七) 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例:中期检查报告);
(八) 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资料:
(一) 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二) 项目建设期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按规定已经进行了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或依托单位在委托审计项目验收一个月前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审计资料;
(二) 对专项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职责分工、内控制度等进行初步调查,编制审计方案;
(三) 审查核对有关会计资料,重点评价预算执行情况;
(四) 对有关财务资料和事项进行实质性测试和符合性测试;
(五) 盘点资产;
(六) 评审专项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 专项项目基本情况;
(二) 专项项目立项依据、审批情况,主要建设内容;
(三) 专项项目的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
(四) 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情况;
(五) 资产管理情况;
(六) 专项项目建设效益情况;
(七)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八) 附表。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意见,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定稿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等,送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将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书面及电子版),不得向外泄漏,并按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