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基建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并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做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防军工基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科工财(2005) 10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特殊情况除外) 以下的国拨或部分国拨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报国防科工委。
概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拨或部分国拨项目由国防科工委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学校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基建项目,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接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经完成初步验收;
(二) 已经完成工程结算及结算审计;
(三) 已经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审计人员进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 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二) 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三) 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四)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 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六) 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七) 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八) 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
(九) 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十) 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前,相关部门应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 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
(二) 招投标文件;
(三) 合同、协议;
(四) 历年投资计划;
(五) 付款资料;
(六) 有关证照;
(七) 工程结算审核资料(含单项工程和附属工程) ;
(八) 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九) 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及消防验收等有关文件;
(十) 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第六条各款所列资料分别由以下部门提供:第一、二、三、四、六、九款所列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第五、八款所列资料由财务部门提供;第七款所列资料由审计部门提供;第十款所列资料由相关部门提供。
以上所列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及时、完整的提供各项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毕,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按规定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的格式应参照科工委颁发的委审函[2003]73号文和委审函[2003]69号文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九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的通知》(委办函[2006]21号) 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制度。审查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并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廉政建设责任书和保密责任书(涉密项目) ,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北航审字[2004]2号) 同时废止。